宏兴会计集团欢迎您!财税热线:400-113-7080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页
Home
公司注册
Nav
代理记账
Nav
商标注册
Nav
会计师事务所
Nav
税务师事务所
Nav
关于宏兴
Nav
直营分公司
Nav
新闻资讯
Nav
宏兴会计集团
财税法企服平台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商标注册
法律服务
会计培训
财税热线
400-113-7080
新闻资讯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作者:宏兴会计集团
网址:
http://www.hxkjzg.com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推荐文章
更多>>
全国服务热线:400-113-7080
服务微信号:15905092488
在线QQ:2319131525
在线咨询
--------------------
关于宏兴
宏兴简介
集团历程
集团荣誉
联系我们
集团业务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审计·验资·评估 所得税汇算 财税规划 会计培训
实用链接
公司注册名称查询
会计培训
国家税务局
工商红盾网
--------------------